慈溪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年报和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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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年报和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年报和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23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社会团体自查申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操作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
社会团体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请业务主管单位在意见栏里注明理由)。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社会团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登录账户,依次点击“我的办件-下一步操作-下载”,按要求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点击“提交”完成文书确认。社会团体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社会团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过慈溪市社会组织网进行公告。
(一)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包括清廉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材料经审核需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未重新上报且无正当理由的,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三)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见附件),市民政局将根据“双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实地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市民政局将结合“阳光慈善”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蓉,联系电话:6301515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附件: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慈溪市民政局
2024年4月7日
 

 

2024年4月22日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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