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慈溪市乒乓球协会。
第二条 本社团由喜爱和从事乒乓球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为全市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爱好者和专业工作者,开展乒乓球活动,增加乒乓球运动人口,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我市乒乓球事业发展和全民健身运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慈溪市体育总会、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慈溪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 赛事和相关活动的组织管理;
(二) 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 运动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 指导和支持青少年业余训练;
(五) 承接体育行政部门等培训和赛事活动;
(六) 组织参加上级比赛;
(七) 组织开展专业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社团分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与本社团活动,志愿为本社团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主席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换届或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